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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说明

2015-03-19 15:49:46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说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

  审批监管工作的说明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会【2012】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由我局烟财会【2012】13号文转发给了你们。这项工作历经12个年头。期间,山东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两个审批办法,即《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这次发文又上收了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权限。因此,这次清理工作比较复杂,既涉及到审批,又涉及到清理;既涉及《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又涉及《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既涉及日常备案,又涉及年度备案;既涉及烟台市财政局,又涉及到县市区财政局和各代理记账机构。所以,我认为这项工作是一个庞大工程。希望大家一定认真对待。现要求大家:

  一、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各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学习《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和烟财会【2012】13号文的有关文件精神。要注意严格区分上述文件的有效时间。按照新文件的要求,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权限上划后,烟台市财政局负责新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发放许可工作,而县市区财政局仍然负责属地内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初审和一些日常和年度报备工作。

  二、《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发布,之后,各县市区审批设立的机构名称是“代理记账”机构;而之前,各县市区执行的文件是《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所审批设立的机构名称是“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这就造成了各县市区的属地范围内,既存在“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也存在“代理记账”机构。而上述两种机构,都需要严格按照我局烟财会【2012】13号文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清理。

  三、2011年,我们已经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对于全市范围内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了全部清理。清理结果如下:代理记账机构,也即2005年4月20号以后批复,全市28户:其中芝罘区10户,开发区8户,龙口1户,莱州5户,招远1户,莱山3户。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也即2005年4月20日之前批复,全市共有28家,其中芝罘区20户,莱州3户,长岛1户,莱山2户,栖霞1户开发区1户。

  四、请大家牢记《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也就是说你根据该《办法》审批设立的机构名称标准格式应为“XXX代理记账公司”

  五、请大家认真学习《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同时携带原件。所以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各代理记账单位在送报备案材料时,不要忘记申请报告。

  六、烟财会【2011】3号文的内容是关于代理机构备案工作所用的,请注意各县市区应于每年的5月10日前将属地范围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况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和格式上报备案材料。

  七、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名称,规范整顿会计咨询公司

  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原已审批设立的(属地范围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清查,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对于原已审批设立但机构名称设置不规范的代理记账机构,须严格按照《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到市财政局申请变更名称。对于已审批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中,不具备设立条件又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程序予以撤销;能够正常运转,且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须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程序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对于暂时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引导督促其完善条件,一年内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逾期未规范的收回其会计咨询公司许可证书。

  八、这项工作完成后,所有代理记账公司均须上报一份审批材料(装订成册),由市财政局审查后集中存档,并重新核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2012年7月20日

  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 冯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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